本港將有大批物業的地契於2047年6月底到期,發展局局長黃偉綸指出,至2047年6月29日前共有2400份地契到期,當中首批在2025年出現,地政總署正研究精簡續期的程序。
首批50份2025年到期
在昨日(15日)的立法會會議上,黃偉綸以書面回覆議員提問,表示由即日起至2047年6月29日,約有2400個住宅、商業或工業用途地段的地契陸續到期,當中最早一批涉及大約50個地段的地契將於2025年到期。至於在2047年6月30日當天到期的大量地契,地政總署正繼續整理有關資料,工作進展理想,相信可如期於今年年底完成。
他稱,政府一直有清晰明確的政策,處理期滿地契續期的事宜。根據《基本法》,特區成立以後滿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地契,由特區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處理。據政府於1997年7月公布的政策聲明,沒有續期權利的地契,在期滿時可由政府全權酌情決定續期50年而毋須補繳地價,惟需要每年繳納有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3%作為租金。
地政總署一直按上述的政策處理期滿土地契約續期事宜,除了個別基於政策考慮作特別用途的契約,絕大部分沒有續期權利的期滿契約均獲續期。在土地行政上,2047年從來不是一個期限。
黃偉綸補充,如土地屬單一業權,或屬共有業權而所有業權人一致同意續期安排,地政總署會與所有業權人簽立土地契約續期文件;土地屬共有業權而業權人未能或難以一致同意土地契約的續期安排,如單位分拆出售的住宅大廈,政府會在現有土地契約期滿後,把新契約批予財政司司長法團,再按個別物業的業權份數轉讓予小業主。
考慮到上述機制的手續比較繁複,政府正探討有否其他合適的安排,以較精簡的程序和便捷的方式為土地契約續期,減省業權人須進行的手續但同時確保有關契約的法律效力,政府會適時提出建議並與持份者溝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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